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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09〕48号
2009-07-23

索引号: 000014349/2009-712484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9-07-23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09〕48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09-0026

有效性: 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现决定第三批取消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暂停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减少的收费和所需工作经费由各地、各部门自行解决。

附件: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取消项目

部门序号收费项目说明国土资源1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2土地复垦保证金广电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省政府驻沪办4驻沪建筑企业施工人员注册审验费公安5华侨港澳同胞暂住证工本费6台轮检查监护管理费卫生7医师资格认定费8乡村医生执业考试费

二、暂停征收项目

部门序号收费项目说明质量技监1计量授权考核费涉及生产企业的该项收费暂停征收1年。经信2农药生产许可证收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项目

部门序号收费项目说明工商1企业年度检验费(1)内资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期限1年。(2)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期限1年。

人防2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6B级人防工程收费标准调整为按人防工程应建面积1000元/平方米;

2.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3.农民建房以及列入浙江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国土资源3征(土)地管理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质量技监4计量检定收费除根据浙政发〔2008〕66号规定,对城乡农贸市场固定摊位的经营户暂停征收计量器具检定费外,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两大类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业企业计量器具,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计量检定费,期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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